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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
      

作者:林加德 上传时间:2008-11-18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

  引言:2008年4月14日,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的《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及2008年7月8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第362号),使原有高新资格的企业优惠政策被全面叫停,2008年1月1日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新的认定标准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看法,原有高新企业中将有50%左右的企业面临失去高新资格的风险。作为原有的和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这一变化应如何进行筹划呢?笔者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试述。

  一、认清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到这方面的有关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实行150%的加计扣除政策。

  2、新税法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政策,不再作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都适用。

  3、新税法第三十一条及实施条例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4、新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新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带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所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尽快申报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或提前安排以独占使用方式拥有该自主知识产权

  如果企业没有核心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有关知识产权。将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申报自生的知识产权需要时限,短期内可能无法完成,那么可以通过特许权使用合同来安排,但特许权使用合同需要是超过5年的独占许可的方式。此产权限于与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相关者。因此,外资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法人机构可通过这一“独占许可”的方式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如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可根据许可协议,在中国境内独占性地使用跨国企业的专利、技术诀窍等生产相关的产品或提供服务。

  当然,这些新签订的技术独占许可协议在高新技术资格认定申请中还是存在着不被认定机构接受的可能。另外,由此可能还会引发转让定价方面的问题,比如特许权使用费的设定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以前年度应收未收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风险等。而且有关知识产权的海外转让定价影响也应提前考虑。

  如果企业根据独占许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话,那么企业还应基于被许可技术的后续研发成果的权利归属提前约定。目前一般有两种安排,即被许可方在被许可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研发所得的成果由被许可方拥有,但允许许可方在中国之外的地区使用;或者被许可方在被许可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研发所得的成果仍由许可方拥有,但允许被许可方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使用且不再额外支付费用。

  三、合理进行纳税筹划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新设高新技术企业需经营一年以上,新设立有软件类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考虑先通过申请认定“双软”企业资格,获取“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五年经营期满后,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能获取更大的税收利益;无法挂靠“双软”企业获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通过收购并变更设立一年以上的公司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在充分认识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达到降低企业总体税收负担的目的。为此,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把握以下三条思路。

  1、利用技术转让进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技术转让优惠是技术转让所得,即技术转让收入减去技术开发成本。实务中对于自行研发技术转让,其技术开发的成本也是针对该项技术的研发费用,在会计体现出计入“其他业务成本”还是计入“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在特定条件下就存在一个选择的问题。这里我们可清晰地看出计入研发费,比计入开发成本从税收入角度要优惠。当然这里是理论的计算,实践中仍需注意到技术开发成本和享受税收优惠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相差异的。

  2、利用研发费用资本化选择进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资本化的研发费用也允许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其基数为相关资产的摊销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为10年,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在10年内享受。对于费用化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果形成亏损可以享受5年。结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特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半”,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对于研发费用集中姓的投产初期的企业可以做一定的选择,以便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3、利用研发费用避税形式的选择进行筹划

  利用研发费一直以来是关联企业进行避税的主要方式之一,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形式;(1)委托开发:即关联企业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发,包括实验、技术开发等,按照新所得税法相关政策,对委托方而言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对受托方而言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免税或者其他技术类优惠。(2)合作开发:即关联企业在集团层面进行某项技术的联合研发,进而共同享受该项技术带来的预期效益。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第二款,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2条,对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说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进行利润转移。

  结论:对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尽量推迟获利年度,目的是等到企业获得资质认证后才进入获利年度,从而充分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运用中,常见规律是,在免税和减税期内应尽量减少折旧;在正常纳税期内应尽量增加折旧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修订

  [2]、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2006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