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面对新法的实施如何进行征收管理都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此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促进税收征管工作,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的情况下确保税收收入整体增长。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征收管理 方法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这样一个简短的语句在国内外投资者、广大纳税人、税务工作者和经济业界中传播开来,一个“新”带来的冲击波一次次在神州大地上振荡着。投资者如何利用好新法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促进中国的经济发展,纳税人如何应对新法带来的政策变动,税务工作者面对新法的实施如何进行征收管理都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就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税务部门如何进行征收管理进行探讨研究。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简介
新企业所得税法是相对于199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言。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日胡锦涛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新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同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悠悠十三载,今朝终统一,备受瞩目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改革”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终于诞生,已有13年的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时代正式终结。
新企业所得税法真正解决了“面临的市场一样,税率却不相同,内、外资两种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的问题,完全符合“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精神。实现了历史意义上的五个统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新法与旧法相比,法律层次得到提升,制度体系更加完整,而且充实了反避税等内容,制度规定更加科学,在借鉴国际通行的所得税处理办法和国际税制改革新经验基础上,对纳税人分类及义务判定、税率设置、税前扣除规范、优惠政策调整等方面进行完善,体现了国际惯例和前瞻性。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基层局中的执行情况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在新形势下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越来越突出,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面对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位于西北边陲的塔城市地方税务局首先定章立制,严格按照2008年提出的新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思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开展工作。第一步是在一线税务人员中加强培训辅导,通过举办政策培训辅导班和每月一次的业务考试,以考促学,使其尽快掌握最新政策新规定;第二步是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及、网站及黑板报等多种媒介使广大纳税人对新税法的出台原因及主要变化有了深刻理解和认识,在此基础上又对纳税人进行集中培训,进一步提升了广大纳税人的自觉遵从度;第三步是采取集中与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就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预缴表如何填写及政策依据对纳税人进行了详细讲解,并充分利用电子网络,将预缴表以电子文本形式发送给纳税人,由纳税人自行填写打印后上报税务机关,方便了纳税人,节约了征纳双方的成本;第四步则是建立起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跟踪问效机制,对新税法的实施及其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逐一解决或上报。通过采取以上切实有效的措施,新税法平稳过渡,目前纳税人已按照新法的规定完成第二季度预缴,截止2008年6月,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31425.75亿元,同比增长33.5%,增收7890.94亿元,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7912.72亿元,增长41.5%;新疆组织税收收入350.56亿元,同比增长40.1%,增收95.03亿元,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47.42亿元,增长86.05%;塔城市地方税务局共组织税收收入5768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1216万元。扣除清理以前年度欠税和所得税汇算清缴因素,商贸行业企业所得税收入贡献率相对较高,所得税预缴稳中有升。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政策性问题,如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过渡,西部大开发政策是否继续执行等等,通过跟踪问效机制的执行,基层局将出现的问题及时整理向上级反馈,国家税务总局迅速出台相应政策和办法,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等,形成了上下联动的一种良好工作氛围。同时因政策性问题及时统一得到解决,更大地调动起了投资者及纳税人的积极性,促进了我国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征管问题
企业所得税相对其他税种来说,具有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不易操作等几个特点,它贯穿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企业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几乎都与所得税密切相关。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一定要有好的征管措施,好的征管措施的制订与运用又是建立在以往征管办法和措施之上,新与老的接替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随着政策的进一步应用及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到来,两者之间的问题必然会随之表现出来:
(一)企业所得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中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是经济运行的“自动稳定器”,在税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出台了《税收管理员制度》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要求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完善征管体制,夯实征管基础,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从制度和办法等方面对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提出具体指标及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受纳税评估系统整体性的局限及高标准的要求,开展时仅采用了部分的评估分析方法和指标,其余工作中仍停留在传统的看看报表、人工数据比对上。数据信息综合利用率不高,纳税人异常变化不能及时被发现,除非对其开展专项检查或稽查才会发现营业税、房产税等其他税种及其影响到企业所得税收入的问题。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同时在《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纳税人如果仅仅是根据新法放宽企业工资扣除标准的规定,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或提高员工的工资水平福利待遇而提高职工工资,那也无可厚非。就如塔城市所在地某企业充分利用新法的政策,自2008年1月正式将所有在职正式职工的工资上调,原来1500元的,现在调到2000或者更高,整体下来全体职工工资上调幅度达45%,季度预缴过程中企业利润明显减少,企业所得税预缴减少。但纳税人如果是依据“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就是合理”的理由虚造一些不存在的职工姓名发放工资及津补贴,税务机关无法深入查实,而新法及其实施条例仅再三强调一个“合理”并没有做出进一步明确,这样势必造成纳税人利用不合理的支出调节利润水平,规避税收,且不利于日常税收征管。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对此给予细化,指明其必须符合的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3月和7月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指出“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可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在基层局的实际执行过程,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是预缴还是年底的汇算清缴中都需要税务机关进行核实认定,但具体如何开展核实认定,核实认定过程中是否应制订统一的认定税务文书,还是税收管理员个人在没有任何纸质核实认定底稿的情况下进行认定?如果不对此及时给予明确,在即将开展的年末汇算清缴过程中,难免会因制度不严密而给一线的税收管理员带来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某一税收管理员在小型微利企业的核实认定过程中,因各方面原因出现了不廉行为,随意核实认定,那么没有制约的自由裁量权这把“双刃剑”,就会即损害广大纳税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廉洁、公正的地税形象,直接影响到国家税款的征收入库率。
(四)各地自行开发的综合征管软件是否适应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目前地税系统一直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自行研究开发软件系统,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软件系统,这样势必因资金、设计能力等原因,软件功能不完备或不能完全与基层局工作实际相结合,数据不能共享,信息沟通不畅通。具体到企业所得税工作中一是年末汇算清缴数据完全依靠纳税人自行申报,与日常申报脱节;二是多年来地税部门一直靠手工汇算清缴或在计算机中单独制表汇总上报数据,征管软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没有起到统一采集生成的作用。
(五)目前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既有国家税务局,又有地方税务局,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按照纳税人开业时间明确划分了管辖权限,也要求国地税部门之间对纳税人信息要定期不定期进行交换,但还是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整体管理。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培训工作,虽然纳税人不同,但在一个县市里,国家税务局既要办一次培训辅导班,地方税务局也要办培训班,培训的内容基本上一致,却需要两套培训老师和培训场地,同样,在日常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也是如此,每个局必须根据工作量大小设置单独的企业所得税岗,少则一人,多则三人,一项工作两个部门开展必然造成了人力和物力资源的双双浪费。二是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匮乏,综合素质不高。国地税机构分设后,只有中央企业等少部分企业的所得税属于国税部门管理,接触企业所得税的只有少数几个人,大部分干部对此业务比较生疏。干部业务水平的参差不齐,成了一个制约管理质量提高的瓶颈,有些干部对各项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理解不一,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知识现行税收政策等方面知识更新不够及时,再加上企业所得税具有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方法复杂的特点,管理的难度比较大,在基层中真正能够达到这种要求的人员非常稀缺。其直接表现在对纳税人日常生产经营情况掌握不够、税收政策辅导不及时、纳税人申报质量不高,受理企业纳税申报时不能对填列信息的准确性进行甄别,导致了申报信息的失真等问题,不利于日常管理、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等工作的有效开展,难以把握工作主动权。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征管对策及建议
面对以上实际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面对全球经济局势变化日益繁杂的情况,要想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稳步增长,国家税制改革顺利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落到实处,首先应当从机制上给予创新,为税收工作带来新的血脉,其次应不断健全制度,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为契机,强化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不折不扣的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工作要求,将“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二十四字溶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中,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所得税专业管理队伍
1、一个领导,他的作用应当包括指挥作用、协调作用和激励作用,一个好的将军,他带领的部队必然是众军中的豪杰。要想有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所得税专业管理干部队伍,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固然不可少,构建稳定有力的领导机制更是关键。考虑到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重要性,上级局领导应经常深入基层局在纳税人和税收管理员中开展调研,对调研过程中发现的政策性问题及时给予明确,对于站在一定高度发现的工作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从而促进征管工作的发展;基层局领导则应经常性走访重点税源企业,了解企业所得税管理现状并对之进行分析决策,同时要善于用人,把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人员调配到企业所得税管理岗位上,使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力量得以充实,实现管理效能的最大化。
2、加大培训力度,多途径培养人才。十三年漫漫路,今朝终合并,然而基层局中有多少企业所得税管理干部可以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使用到信手拈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究竟能否顺利实施并在第一个实施年度里顺利进行汇算清缴,这都是一个未知数。要想解开这个未知数其实也不难,那就是不断加大对基层局中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直接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收管理员进行培训,对相关的中介机构进行培训。培训过程中不仅对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培训,还要针对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及时开展专题培训,更要对税务机关一向薄弱的会计准则等知识加大培训,不断更新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整体管理素质。应在培训与实践的结合中培养实用型高素质人才,着力培养精通企业所得税业务、财务会计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又具有一定征管经验的企业所得税复合型管理人才。
3、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横向岗责体系和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体系的运行,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内控机制,加强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进一步明确税务部门内部征管查职责分工,做到职责衔接严密、岗责清晰、权责明确。工作优异及时给予肯定,出现问题一追到底,功于过随时都有横纵向监督和相应的考核制度,从而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执法质量和水平,降低基层局执法风险。
(二)在核实税基的基础上实现分类管理
1、税收最根本的就是税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核心同样是税基。基层税务机关数据的完整真实性直接关系到全国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准确。基层税务机关应有组织地定期不定期对税源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与工商、国税等部门沟通配合,结合本局办理的设立、变更、注销、外出经营等事项综合分析,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职能作用,实行税源静态信息采集与动态情况调查相结合,全面掌握户籍信息,确保户数准确。同时应强化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建立起税收分析长效机制,不断强化税收分析,增强收入分析预测的科学性、准确性,通过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掌握税源和收入变化动态,为下一步做出政策决定提供资料。
2、在摸清企业所得税税源的前提下,有针对的开展分类管理。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行业、类别、规模及性质等进行细化管理,区别不同纳税人进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实现差别化管理,要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进一步明确管理工作的内容,突出管理的重点,增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现对税源变化、税款缴纳等情况的全面管理。
3、全系统内建立统一的税收征管软件,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数据进行重点监控。获取充分的信息,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进程能有效弥补日常征管工作的不足,减少人为因素对税收执法的影响。第一是通过多渠道获取信息,在财政、工商、银行、保险、海关、企业等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进行信息共享和交叉稽核,建立统一的纳税人指标口径,准确掌握纳税人信息,从而确定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再利用计算机网络对其进行重点监控。第二是通过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及时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特点和涉税信息的变化规律,不断总结税收征管规律,科学确定管理方法,及时改进和完善税收征管措施,增强税源监控管理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4、积极利用各种有效信息核实税基,难以核实税基的,及时采取核定征收。一线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员应通过内查外调等多种方法,对企业历年来亏损和利润数据进行分析,在同行业间开展比对,真实地掌握企业盈亏状况,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一律按规定进行核定征收。重点加强对帐簿不健全、收入成本不真实、微利和常亏不倒以及近年来出现的一年盈利一年亏损奇怪现象的企业的征收管理。具体征管中一要注意将核定税款与实际经营情况相吻合,避免纳税人借核定税额降低税负,二要规范核定工作程序和资料,提高核定工作的质量,降低执法风险。
(三)深化纳税评估,提升管理成效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出台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和《纳税评估指标及其使用方法》,对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基层税务机关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全系统内统一建立起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机制,充分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采用人机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重点对重点税源户、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纳税人进行评估。加强巡查和监管,多方采集数据分析其原因,把纳税评估与对纳税人辅导相结合、纳税评估与对税收管理员的考核相结合,从评估有问题率、移送稽查率、评估成果、评估户数完成率等方面对税收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相关部门应进一步简化并制订出易于基层局操作的纳税评估办法,切实通过纳税评估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
(四)完善法律法规,防范避税行为的发生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颁布的情况下,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不同征管工作问题,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或授权各省、自治区税务机关制订相关办法进行细化,防范避税行为的发生。如对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进行限制,以全体职工缴付“五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为基准,没有为某职工缴付这“五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其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调整,视为非本企业合理费用,调整税前利润,保护我国职工权益的同时促进企业增强社会责任。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要避免其采取异地分立避税情况发生。并应在全国税务系统内建立起完备的反避税制度。对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一方面可以防范纳税人利用法律政策的漏洞采取避税行为,另一方面可以确保国家税款不被侵蚀。
(五)规范汇算清缴,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汇算清缴工作是检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最好标准,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应坚持事前、事中、事后三步管理,认真规范汇算清缴工作每一步,严格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法人企业汇总纳税和微利企业的审核认定工作,正确界定适用税法的纳税人和基本纳税单位新企业所得税法将所得税汇算清缴延长到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这给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调整、自核自缴提供了更充足时间,也为税务机关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事前管理就是税务机关要在汇缴前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新税法对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和费用的具体要求,积极做好汇缴准备工作,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事中管理就是汇缴开始后,税务机关要做好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受理工作,认真审核税前扣除及减免税等事项,发现问题及时调整,确保税基真实;事后管理就是在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认真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查找在管理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分析报告,实现以评促查、以评促管。
(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遵从度
1、首先应加强税收宣传力度。 加强税收宣传,有助于纳税人纠正错误或消极税收观念,培养和提高公民纳税意识。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各类媒体宣传税法,可以使纳税人及时掌握新出台或修订的税收法律法规。通过强化宣传力度,让依法诚信纳税的观念入脑入心,从而增强全民依法纳税意识,形成和谐的征纳关系,使纳税人知道遵从、愿意遵从。
2、完善纳税辅导,强化个性化辅导,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我们应坚持精细化管理和优质服务并举,针对不同纳税人展开不同形式的个性化的辅导,每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员下户时都应把新的税收政策带给纳税人,让他们对新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有一个清楚的了解,避免在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和因不懂法不知法而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基层税务局日常要把工作的主导方向转变为以更好地满足纳税人的纳税需求为主,充分为纳税人着想,为纳税人减轻负担,力求以优质的服务来促进汇算清缴质量的提高,增强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七)严格依法治税,应收尽收
基层局在认真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组织收入的同时,首先要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其次加强税收执法检查,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随意性;第三是科学合理地分解落实岗位职责,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价体系严格过错追究,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切实降低税收执法风险;第四是提高稽查水平,加大结案率和处罚力度,坚决执行税务稽查的公告制度,减少纳税人不遵从行为发生,实现“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廉”。对逃税的处罚过于轻微致使税务稽查缺乏应有的威慑,纳税人逃税的预期成本低微,最终会助长“不偷白不偷”的社会心理,纳税人就可能在逃税方面竞相仿效。所谓治乱必用重典,税务稽查和检查威慑力强,被查处后负面宣传力度大,这些对纳税人都是行之有效的约束。
(八)整合资源,提高管理效率
为便于日常征收管理,应从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进行整合,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效率,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首先应将国、地税部门进行合并,或者将企业所得税这一单项税种的征收管理放在一个税务部门进行征收管理。在国、地税部门没有合并之前,要不断加强两方联系,建立所得税征管协调组织,国、地税之间应建立征管协调例会制度,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交叉和不统一问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所得税征管范围界定、政策执行及税基管理等问题,以沟通配合,交流有关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分歧。在计算机未联网的情况下,要相互及时传递有关征管、稽查、会计等相关资料,作为双方税收征管的依据和参考。
总之,税收制度是国家以税收形式取得财政收入的法律规范,它既是国家依法征税的依据,也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运行及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开始,其路程必然艰辛而曲折,只要广大税务工作者和纳税人克服困难,支持改革,全面推行税收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有效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不断提升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这一新时期的改革要求就必然会顺利实施,国家的税收政策必然会更适应社会的发展,国家的税收收入必然会不断增长,从而为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孙瑞标 中国税务杂志2007年第5期
2、财政部《税收高增长非制度加重税负的结果》
3、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工作会议精神》
4、新疆地税《新疆税收收入呈快速增长态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