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某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处了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偷税案。这起偷税案利用母子公司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通过母公司划转费用到子公司,在子公司以开办费名义列支,减少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基来偷税。该案作案手段隐蔽,容易被稽查人员所忽略。
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天然植物制品和生物制品的制造、研究开发与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是某天然植物的高浓度提取物A.主要的工艺流程是将某天然植物经过化学提取和蒸馏提纯两道主要工序生产提取物A.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4日。
2007年12月12日,湖南省某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通过计算机选案,选定该公司为稽查对象。通过初步看账,稽查人员发现该企业从2005年、2006年连续两年亏损,2007年1-11月也是亏损。2005年、2006年该企业经过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都是亏损。
稽查人员经过进一步的查账,发现该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内控制度和内部审计比较规范,所有的支出有相关人员签字和领导审批,所有的收入都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或与财务部的出纳现金结算,每月的现金有盘点记录。另外,从消耗的电力和原材料推算,与产出基本配比。
稽查人员经过分析,基本排除账外经营隐瞒收入行为。但是,根据行业的利润水平,该企业应该有赢利而不是亏损。公司董事会决定投资第二期工程的决议也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该公司的业绩不错的判断,否则就不会再投资第二期工程。毕竟,企业是市场主体,投资赢利是其经营目标。
但是,接下来的深入检查,却没有多大进展。该企业的成本控制规范,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的计价和结转准确,制造费用分配合理,销售成本的结转也准确无误。那么,造成企业亏损的原因在哪里呢?
稽查人员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决定说明了该企业具有投资价值,其应纳税所得额不应该是负数。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和销售成本的结转没有问题,那么,问题可能出在费用里面。
经过对管理费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深入检查,稽查人员发现了一个有价值的线索。该企业在2006年1月投产后,一次性摊销“开办费”2013606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进行了调整,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610884.80元。
稽查人员以特有的敏感意识到“开办费”有问题。于是,稽查人员调来了“开办费”的所有凭证。检查发现,该企业“开办费”科目归集了2013606元,其中,2005年7月发生了141880.12元的复印费,2005年9月无发票等原始凭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转给母公司费用1080036.63元。疑问来了:企业开办到底要复印多少东西,怎么会有那么多的复印费?开办费怎么通过银行转账向母公司划转呢?
在稽查人员的耐心说服下,财务总监说出了事实的真相:复印费是其母公司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关于该植物提取科研项目的资料费用,该科研成果将作为母公司的投资,已投入该项目的第一期工程。通过银行划转的费用,是母公司上述科研项目的后续研发经费,主要用于研发提高该植物提取比率和提取纯度,用以提高原材料的利用率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该项目预期取得的科研成果,将估价作为母公司的投资,继续注入该公司的第二期工程。至此,该企业的亏损真相大白:大部分“开发费”系母公司的研发费用转移而来,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开发费。关键还有一点,研发费用所形成的科研成果归母公司所有,只是以后作为母公司投资投入子公司。
湖南省某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的规定,以及《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偷税的规定,认定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母公司)在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列支的1221916.75元没有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构成偷税。追缴所偷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
本案的查处,给税务稽查积累了经验,也给税收征管特别是“招商引资”企业的税收管理带来了思考,甚至给监管上市公司业绩提供了案例。
首先,本案中的母公司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某上市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控股子公司。一些上市公司为提高上市公司业绩投资兴办企业,实现上市公司价值最大化。也不排除个别上市公司粉饰公司报表,虚增上市公司业绩,利用税收漏洞,转移费用和风险到控股公司。这种转移费用和风险的做法,无疑侵害了上市公司的股东利益,加大了上市公司的税收风险,又侵蚀了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人为改变了正常的税收管辖权,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这值得引起重视。
其次,税务稽查对貌似规范的大公司尤其要加以警惕。从本案来看,这类企业更具隐蔽性,存在的问题常常为稽查人员和税收管理员所忽视。如果不是检查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高度的责任心,是不会注意到开办费这样的细枝末节的,也就不会发现这样的大问题的。
再次,稽查办案人员不仅要关注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资料,而且要关注企业管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董事会关于投资兴建第二期工程的决议,在稽查思路的确定和方向的选择上起到了关键性的指向作用,对案件的突破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稽查人员关注企业管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要求稽查办案人员不仅要有深厚的财务会计知识和税收知识,而且要有企业管理知识和必要的经济学相关知识。本案中要关注到董事会的决议需要一定的企业管理知识和投资学相关知识。
最后,新办企业的开办费值得在税收政策上进一步规范,在税务管理上值得深入检查。开办费的虚增,不仅影响投产当年的企业所得税,而且还将延续影响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现在资本市场异常活跃,新办企业较多,特别是以股东为关联关系的新办企业较多,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主体利用新办企业转移费用,或者个人投资者将个人投资和开办费混淆,在企业诚信制度缺失和投资者个人诚信品质有瑕隙的时候,又取消了注册资本年审制度,个人投资者的个人消费变为开办费和虚增开办费可能会成为常态。对新办企业要深入检查其开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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